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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法律不容任意曲解

时间:2006-08-30 来源: 西部健康咨询网

 1999年3月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书,书名是《性的问题》,作者是李银河女士。该书将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性犯罪行为,按照“有无受害者”这个标准进行分类, 结果把性犯罪分为“有受害者的违法性行为”和“无受害者的违法性行为”两类。本文作者 认为,这种分类方法是非常错误的。其具体表现,简述如次。
  第一,分类的结果问题。既然是以“有无受害者”为标准对性犯罪行为进行分类,那么,分 类的结果便应该是“有受害的性犯罪行为”和“无受害者的性犯罪行为”等两类性犯罪行为 ,不应该避重就轻地把性犯罪行为说成“有受害者的违法性行为”和“无受害者的违法性行 为”。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在刑法中是有严格界线的,既不能把犯罪行为缩小而说成违法行 为,更不可把违法行为夸大而说成犯罪行为。《性的问题》的作者自称研究过中国刑法,理 应无此差错。
  第二,有犯罪必有受害者的问题。对这种所谓“无受害者的性犯罪行为”人们乍听之后,可 能要犯罪糊涂:既然是犯罪行为,怎么会没有受害者呢?这岂非天方夜谭么?从刑法的角度来 说,既然是犯罪行为,那就一定有受害者。犯罪行为侵害的利益可能是国家利益、社会利益 、集体利益或个人利益,因此受害者便可能是国家、社会、集体或个人。怎么能说“无受害 者”呢?这里说的是“有犯罪必有受害者”的问题。另一个问题是,“无受害者”在刑法上 意味着“无社会危害性”,而“无社会危害性”的行为在刑法上绝对不会构成犯罪的。这里 说的是“无受害者必无犯罪”的问题。《性的问题”提出的“无受害者的性犯罪行为”问题 就是这里要说的第三个问题即“无受害者也有犯罪”的问题。在这三个命题中,前面两个是 正确的,而后面这个却是错误的。
  第三,受害的标准问题。《性的问题》的作者在该书第44页说,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有受害 者的性犯罪行为只有三种,这就是“强奸、奸淫少女和侮辱妇女这三项罪名”。为什么这三 个罪名有受害者呢?“受害”的标准是什么呢?该书作者都没有说。但该书第66页在谈论无受 害者的性犯罪行为时,说了这样一句话:无受害者的性犯罪行为“不像强奸、盗窃、抢劫等 犯罪那样,拥有身体或个人财产受到伤害的当事人”;又该书第79页也是在谈论无受害者的 性犯罪行为时,说这类犯罪没有侵犯“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利益”。由此可见,受害的标准是 :有无身体受伤害或个人财产受伤害的当事人。这个标准当然是错误的,本文稍后将进行评 析。现在,我们就借用这个标准来考察一下中国现行刑法中到底有多少种“有受害者”的性 犯罪行为?看看是不是只有强奸、奸淫幼女和侮辱妇女等三个罪名?本文作者认为,在刑法规 定的13个罪名的22个性犯罪的罪名中,按照《性的问题》的作者所设立的这个低标准,也应 有8个罪名属于“有受害者的性犯罪行为”。为了便于研究现将这22个罪名介绍如下:
  1强奸罪(刑法第236条规定:“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”)。
  2奸淫幼女罪(刑法第236条规定:“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”)。
  3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(刑法第237条规定:“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 或者侮辱妇女的”)。
  4猥亵儿童罪(刑法第237条规定:“猥亵儿童的”)。
  5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(刑法第257规定:“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”)。
  6重婚罪(刑法第258条规定:“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”)。 
  7破坏军婚罪(刑法第259条规定:“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”)。
  8聚众淫乱罪(刑法第301条规定:“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,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”) 。
  9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(刑法第301条规定:“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”)。 
  10组织他人卖淫罪(刑法第358条规定:“组织他人卖淫的”)。
  11强迫他人卖淫罪(刑法第358条规定:“强迫他人卖淫的”)。
  12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(刑法第358条规定:“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”)。
  13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罪(刑法第359条规定:“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”) 。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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