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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日提请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《陕西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〉办法(修订草案修改稿)》,将“性骚扰”的涵义写进了地方法规,即指违背妇女意愿,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、文字、图像、电子信息、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。
国家法律规定:“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”。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,在实践中不好掌握。因此,此次草案修改稿明确提出了的上述涵义。
对于这一涵义的理解,有委员表示,男性对妇女拥抱、、抚摸身体,讲述看过的********情节,有陌生男人吹口哨、抛媚眼、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第二性征部位看,用手机发黄段子等行为,只要违背妇女意愿,都属于性骚扰。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,甚至依法向法院起诉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。
(来源:新京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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